读者来信:全职牧师和带职长老间的比例
亲爱的约拿单:
我写信是想询问关于长老的问题。我最近访问了贵教会,并且了解到你们建议删除贵教会章程中关于要求大多数长老必须为带职服事的条款。然而我们教会一直以来都在考虑在我们的章程中加入一条正好相反的条款:“表决通过的全职长老(即牧师)人数不得超过非全职长老的人数。”。
我一直想听听您关于我们就章程作出的这一拟议修订的看法。我认为在这件事上听听外部意见对我们的长老是有益处的。
——来自伊利诺伊州的亚当
亚当:
你是对的。我们教会在1998年通过新的章程时纳入了一条要求多数长老为带职服事的条款。几年前,我向长老以及会众提议删除这一条,而事实上教会也表决通过了这项提议。
起初不同的人支持这一条款的动机就是不同的。有一些人认为这一条可以将教会的领导层“本土化”,因为非全职长老比那个来了又走的全职牧师更趋于稳定。这可以为教会领导层提供稳定性。另一些人认为这一条将促使全职长老更殷勤地门训、兴起带职长老。还有一些人认为它将保护教会抵御过度入侵的“专业人士”领导制度。
前述所有这些都是合理的目标。
但是在后来的15年中,我们发现,由于身处华盛顿特区的人们多数处于寄居状态,带职长老反而比全职长老的流动性更大。我们通常会花四到五年的时间门训一个基督徒,确认他成为长老,然而两年后他很可能又因为他自己的职业移居另一个华盛顿特区以外的地方。哎!这样一来,我们经常发现我们自己突破了全职和带职长老间的比例限制,而且没法提名符合圣经要求的成员成为长老。我们越想越觉得阻止一名有志服事、具备资格、并且受到会众和长老们赞同的弟兄来服事教会是没有圣经依据的。而且这样做剥夺了教会本值得拥有一名合适“牧羊人”的权利。
不仅如此,要求教会中多数长老必须是带职长老还使教会的权力架构发生了微妙的改变。这一要求给予带职长老永久的控制权,给长老间的关系带来张力。后来我们认为单单用经文加以确认会比较好,也就是长老们看顾羊群的责任是共同的。长老团队内部的任何话语权应当在关系中自然发展形成,长老们都要殷勤地彼此相爱并纠正任何其他弟兄的过犯。而且,任一长老或几个长老获得任何“额外的”权柄应当是他/他们忠心服事的结果,例如通过持续忠心地教导或卓有成效地对成员一对一的看顾。这样的话,我们就能更好地避免在圣灵没有启示的情况下作出正式规定,还能避免将这些微妙的不平衡因素引入到我们的管理架构中。
我不清楚是否所有的长老都同意我的观点,但是我个人觉得带职长老必须维持多数的规定与“教会的组织架构应当遵从新约中的教会架构或以之为示例”的规范指导性原则是冲突的。为了回应这一特定论点,一位长老弟兄问我:“那我们制定的教会章程本身应当作何解释?那些都没有在圣经中体现。我们应该摒弃我们的章程吗?”我的回答是规范指导性原则应当仅适用于“什么”和“谁”(元素),而不适用于“如何”(形式)。经文告诉我们应该做什么(讲道、教导、唱诗、祷告、聚会、传讲神的话语)。它告诉我们谁(长老、执事等等)应当做什么。但是它没有告诉我们所有的事情应当如何去做:讲道是讲20分钟还是60分钟?在主日学计划里教导还是只有在全会众前教导?唱7首古旧赞美诗还是2首现代赞美诗?章程就是用于规范教会“如何”组织起来的。它是一种实用的并可选(或不选)的形式。但是章程中需要包括哪些元素?是的,这些元素必须是基于圣经的。所以我认为在章程中规定谁可以、或谁不可以成为长老僭越了我们可以管理的领地。
最后请注意经文并不“担心”到底是全职长老还是非全职长老成为多数(请见提前 5:17)。但经文“害怕”不忠心的长老。而且章程的条款应当防止教会管理架构出现一种可能的不平衡——就是多数的长老是不忠心的。因此圣经提供了一个用以平衡的解决方法以同时避免这两种危险,即把最终的权柄留给会众,包括选举和罢免长老的权柄(请见加1:6-9)。
作者: Jonathan Leeman
毕业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道学硕士),现在是国会山浸信会的长老,同时也是九标志事工的总编辑。李曼是威尔士大学的神学博士,著有多本著作,例如《教会成员制》、《教会纪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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